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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亲子鉴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岳主任    2025-08-19 02:01:35    66次浏览

在我国,与亲子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布于多个层面,从诉讼证据规则到鉴定业务规范,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将鉴定意见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亲子鉴定报告作为专业的鉴定意见,若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可在诸如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遗产继承纠纷等涉及亲子关系认定的民事诉讼中作为关键证据使用。同时,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为亲子鉴定在诉讼程序中的启动提供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作出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此条款从实体法角度明确了亲子关系纠纷的诉讼主体和诉权行使条件,保障了当事人在亲子关系存疑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怀疑子女亲生,便可依据此条向法院起诉,通过亲子鉴定等方式解决亲子关系争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管理等事项。亲子鉴定业务属于法医物证司法鉴定范畴,从事该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相应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执业证书,方可依法开展鉴定活动 。这一规定确保了亲子鉴定机构和人员具备专业资质和能力,从源头上保障了鉴定质量。

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范了司法鉴定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委托与受理、鉴定实施、鉴定文书出具等。在亲子鉴定中,该通则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委托,不得私自受理;要认真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严格提取、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坚持鉴定人亲历性原则,由本机构鉴定人利用自有仪器设备实施鉴定 。比如,在提取鉴定材料时,通常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司法鉴定机构现场采集,确有困难的,需按规定由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一名为鉴定人)到现场提取并全程录像,严禁通过邮寄等不规范方式获取检材,以此确保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此外,针对亲子鉴定业务的特殊性,司法部还出台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这些文件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利用中介组织或个人招揽业务,不得违规设立服务点、采血点、接案点;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除医学必要情形外)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利用媒体进行虚假宣传 。同时,强调要严格鉴定材料的流转记录,确保 “保管链” 完整可追溯,对鉴定档案的保存也作出了严格规定,以维护亲子鉴定业务的严肃性和行业公信力。

在收费方面,各地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对亲子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规范,防止乱收费现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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